個資法第 6 條:病歷、醫療、健康檢查、基因、性生活、犯罪前科等屬「特種個人資料」,原則禁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僅在法定例外(如:法律明文規定、當事人「書面同意」且為健康保險/核保所必要、公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等)始得為之。
- • 蒐集健康告知書、體檢資料、既往病史時,務必有更明確、更具體的書面同意,並僅取核保/理賠所必要的最小範圍。
- • 同意書中應對應勾選健康類別(如 C111 健康紀錄、C112 性生活、C113 種族者),讓客戶清楚知道將蒐集哪些特種個資。
- • 切勿「順便」要客戶整本病歷或家族全員健康資料;超出核保必要範圍即有過度蒐集之虞。
- • 特種個資不得用於行銷;行銷類目的(如 ○一二 行銷)不應勾選任何健康類別。
本提醒為一般合規衛教,僅供參考、依主管機關公告與公司法令遵循單位審核為準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